德州撲克會館工作會犯法嗎?員工遭控賭博罪獲判無罪|馮瀗皜律師
德州撲克會館工作會犯法嗎?

當事人受僱於一間德州撲克會館擔任員工。應徵時,會館負責人一再向當事人表示,該場所係合法經營之德州撲克競技場所,因此當事人始安心前往工作。
然而,事後檢察官認定該場所涉及非法賭博,並依刑法第268條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圖利聚眾賭博罪,認定當事人與其他被告具有共同犯意,而將其一併提起公訴。
許多人常將刑法第266條及第268條混為一談,但兩者規範對象並不相同。
主要處罰實際參與賭博的人。例如以金錢或其他財物作為賭注,透過具有射倖性的方式決定勝負並取得財物利益,即可能成立。重點在於參與賭博行為本身。
處罰對象並非一般玩家,而是為了營利而經營、提供或組織賭博活動的人,而非單純受僱工作的員工。
刑法第268條所指的行為態樣
- 提供賭博場所供他人賭博
- 招攬賭客參與
- 經營賭場並從中抽取利益
- 聚集不特定人進行賭博並從中營利
因此,若只是一般受僱員工,是否當然成立共同犯罪,仍須視其是否具有共同犯意及是否實際參與犯罪行為,而不能僅因在該場所工作即逕予認定有罪。
馮瀗皜律師接受委任後,先與當事人詳細開會,逐一釐清案件經過及工作內容,再於法院提出完整辯護,主要從以下兩個方向主張:
馮瀗皜律師指出,當事人客觀上並未從事任何與賭博經營相關之核心行為,其工作內容亦非主持、管理或經營賭博活動。更重要的是,當事人自始相信雇主所經營的是合法德州撲克會館,並未認知工作場所屬於非法賭博場所,主觀上根本不存在與其他被告共同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既無犯意聯絡,也無行為分擔,自難成立共同正犯。
馮瀗皜律師另引用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原上易字第38號刑事判決之見解指出,德州撲克錦標賽兼具高度競技性,並非單純依賴運氣決定勝負,其技術性明顯高於射倖性,是否構成刑法上的賭博犯罪,仍須依個案實際運作方式綜合判斷,不能一概而論。
法院審酌全案證據及辯護理由後,認為檢察官不足以證明當事人具有共同犯罪之故意及犯罪行為分擔,亦認同本案不能僅因當事人受僱於德州撲克會館,即推論其涉犯刑法第268條之犯罪。
法院最終判決當事人無罪,成功洗刷不白之冤。
語海法律事務所
馮瀗皜 律師
全國執業・刑事訴訟專業・嘉義刑事律師・全台服務
- 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助理
- 桃園地院民事庭法官助理
- 法律扶助基金會陪偵律師
- 全國律師聯合會會員,已申請全國律師執業,不受地域限制,全臺灣各縣市均可提供協助
- 熟悉詐欺、車手、人頭帳戶、毒品、洗錢等刑事案件流程,具備多面向訴訟實務經驗
近年德州撲克相關案件日益增加,但並非只要在德州撲克會館工作,就一定會成立刑事犯罪。刑事案件最重要的是檢視以下四個核心問題:
若因受僱工作而遭警方偵辦或檢察官起訴,仍應由專業律師完整檢視案件事實及相關證據,擬定適當辯護策略,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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