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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沒有盡到扶養義務,成年後可以減輕或免除對父母的扶養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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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從未扶養我,長大後還要養他們嗎?法律怎麼說?

在台灣社會中,「養兒防老」是根深蒂固的觀念。但現實中,有些父母在孩子年幼時未盡照顧責任,甚至對孩子施以虐待、忽視、侮辱。當這些父母年老生活困難時,卻轉而要求子女負擔扶養費。子女真的無條件需要扶養嗎?以下透過法律觀點為您解析。


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是什麼?

根據《民法》規定,子女對父母確實有扶養責任。只要父母無法靠自己維持生活,就能向子女請求扶養費。

法律條文與說明

  • 民法第1114條第1款: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
    說明:父母與子女之間,法律上互有扶養責任。
  • 民法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但此限制不適用於直系血親尊親屬。
    說明:父母只要無法維持基本生活,就可以請求扶養,不需達到完全失去工作能力的程度。
  • 補充說明:「不能維持生活」是指無法以自己的財產與收入,滿足日常基本生活所需(如食、衣、住、行、醫療)。


例外情況:子女可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若父母過去未盡到應有的扶養責任,甚至對子女有不當行為,子女可依法聲請減輕甚至免除扶養義務。


法律依據與解釋

  • 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 受扶養權利者有以下情形之一,扶養義務顯失公平時,子女可請求法院減輕扶養義務:
    • 對子女、其配偶或親屬施以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心不法侵害。
    • 對子女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責任。
  • 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 若上述行為情節重大,法院得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


律師提醒:不是所有的「父母」,子女都必須扶養

許多子女曾因父母疏忽、虐待、冷漠成長,成年後卻被要求負擔扶養費。根據現行法律,子女有機會主張減輕或免除責任,並不是「有血緣就一定得扶養」。若您遇到類似情況,可尋求律師協助釐清事實與法律主張,在訴訟中據理力爭,避免承擔不公平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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