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詐騙被害人遭控詐欺、洗錢?不起訴案例
被投資詐騙卻遭控詐欺、洗錢?
近年來,假投資詐騙案件層出不窮,詐騙集團經常透過社群媒體、交友軟體或通訊軟體,以「投資老師」、「專業分析師」等身分接近被害人,再以高獲利、低風險等話術取得信任。
當事人即因網路投資而陷入詐騙陷阱。當事人在網路上認識一名自稱「投資老師」之人,對方佯稱可以教導當事人投資,並要求當事人下載一款假的投資APP。當事人登入後,APP內不斷顯示投資獲利,使當事人誤以為自己的投資確實有所收益,因此陸續貸款並投入相當金額。
之後,該名「投資老師」更進一步向當事人表示,可以借錢給當事人繼續投資。當事人因相信對方,遂將對方所匯入帳戶的款項再次投入該投資APP。然而,當事人完全不知道,對方所謂「借給她投資的錢」,實際上竟是其他被害人遭詐騙後所匯出的款項。
許多人容易將「帳戶曾經收受款項」與「成立詐欺、洗錢罪」畫上等號,但兩者的法律評價並不相同。
處罰對象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財物交付之人,重點在於行為人有無「施用詐術」及「使人陷於錯誤」的積極作為。
依同法第2條,洗錢行為包括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妨礙國家對犯罪所得之調查沒收,以及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等態樣,第19條並規定有前述行為者即成立本罪,重點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該財物來自特定犯罪所得。
因此,若帳戶持有人本身並不知悉匯入款項涉及詐騙,也沒有任何掩飾、隱匿贓款去向的行為,即便帳戶客觀上曾經收受、轉出他人詐騙所得,仍不能僅憑金流紀錄,逕予認定成立詐欺或洗錢罪嫌。
馮瀗皜律師受任後,先與當事人詳細會談,逐一釐清整起投資過程及款項往來細節,再向檢察官提出完整說明,主要從以下兩個方向進行辯護:
馮瀗皜律師指出,當事人自始至終均相信自己是在合法投資,並不知道「投資老師」所稱的借款,實際上是其他被害人遭詐騙的款項。當事人客觀上並未參與詐騙集團之招攬、操作或分潤,主觀上更無收受贓款、掩飾贓款去向之犯罪故意。既無明知,也無掩飾、隱匿之意圖,自難成立洗錢罪;同樣地,當事人並未對任何人施用詐術,亦不成立詐欺罪之正犯或共犯。
馮瀗皜律師協助當事人整理與「投資老師」的完整對話紀錄、投資APP相關資料、匯款及帳戶金流紀錄、貸款及資金來源資料,以及投資過程與款項流向等證據,將「當事人確實有收受、轉出款項」與「當事人是否知道該筆款項是其他被害人遭詐騙的贓款」這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加以區分,並向檢察官具體說明當事人在整起案件中的實際角色。
檢察官審酌全案證據及辯護意旨後,認為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當事人明知匯入帳戶之款項為他人詐騙所得,亦查無當事人與詐騙集團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因認當事人詐欺、洗錢之犯罪嫌疑均屬不足。
檢察官最終對當事人作成不起訴處分,還原了她在整起投資詐騙案件中的真實身分——她並非詐騙集團成員,而是遭受假投資詐騙的被害人。
語海法律事務所
馮瀗皜 律師
全國執業・刑事訴訟專業・嘉義刑事律師・全台服務
- 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助理
- 桃園地院民事庭法官助理
- 法律扶助基金會陪偵律師
- 全國律師聯合會會員,已申請全國律師執業,不受地域限制,全臺灣各縣市均可提供協助
- 熟悉詐欺、車手、人頭帳戶、毒品、洗錢等刑事案件流程,具備多面向訴訟實務經驗
投資詐騙的被害人,有時不只是「錢被騙走」這麼單純。當詐騙集團透過不同被害人之間的金流進行犯罪時,被害人可能因不知情的收款、轉帳行為,而意外成為刑事案件中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面對此類案件,建議留意以下幾個重點:
若遭到警方或地檢署通知到案,切勿因為自己「沒有犯罪」就忽略處理,也不應在不了解法律程序的情況下隨意陳述或刪除相關資料。完整保留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投資APP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據,並及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往往是還原案件真相的重要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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