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訴案例】三方詐騙誤成被告,馮瀗皜律師協助獲不起訴!
三方詐騙誤成被告,成功獲不起訴
本案屬於典型的「三方詐騙」案件,詐騙集團透過複雜的帳戶操控與買賣雙方混淆手法,讓無辜民眾誤入陷阱,甚至遭到提告,承擔不必要的刑責風險。
三方詐騙是什麼?
簡單來說,詐騙集團會假冒買家向真正的賣家下訂,取得收款帳號後,再假冒賣家,在其他平台販售商品,引導真正買家付款。最後再以「款項錯匯」或「退款爭議」為由,要求將金額轉回詐騙集團掌控的帳戶。
在這種操作下,真正的買家可能收不到商品,而賣家也可能被誤認為詐騙犯,雙方皆為受害者。
被害者的冤屈與辯護過程
在本案中,當事人 A小姐 只是單純接受來自陌生人的網路訊息,並提供自己的帳戶資料供對方轉帳,沒想到這樣的行為卻使她成為了詐騙集團的幫兇,並被匯款人提告詐欺與違反《洗錢防制法》。這使得A小姐不僅面臨金錢損失,還無辜成為被告,精神上遭受極大的壓力和困惑。
所幸在 語海法律事務所 馮瀗皜律師 的協助下,律師協助整理帳戶紀錄、說明三方詐騙手法,並向檢察官詳細釐清整體案情與A小姐並無主觀犯意。
檢察官最終處分:查無犯罪嫌疑,予以不起訴
幸運的是,在 語海法律事務所 馮瀗皜律師 的協助下,律師迅速釐清案情,收集並整理了帳戶交易紀錄,並向檢察官詳細說明詐騙結構及A小姐在此過程中的並無主觀犯意。經檢察官審理後,認定A小姐未與詐騙集團共同犯意,並確定本案屬於「三方詐騙」案件,因此作出【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處分書:

詐欺罪相關法條說明
刑法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39-4 條: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 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媒體詐騙。
- 以科技方式製作虛假影像、聲音或紀錄詐騙。
法律提醒:
若您或親友也曾因帳戶被冒用、誤入詐騙陷阱而遭檢調調查,請務必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避免因無辜受牽連而遭受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語海法律事務所 馮瀗皜律師 具備豐富處理詐欺、洗錢案件的經驗,將竭力為您爭取最有利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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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瀗皜律師曾任 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助理,熟悉詐欺、車手、人頭帳戶、毒品、洗錢等刑事案件流程,亦歷任桃園地院民事庭法官助理與法律扶助基金會陪偵律師,具備多面向的訴訟實務經驗。且馮瀗皜律師加入「全國律師聯合會」,並已申請「全國律師執業」,可以在全國各地執行律師業務,不受地域限制,因此全臺灣各縣市均可提供協助。
專業領域
- 刑事案件:車手及人頭帳戶、詐欺、毒品、妨害自由、妨害性自主、賄賂等
- 民事糾紛:契約爭議、土地糾紛、損害賠償、配偶權侵害等
- 家事案件:離婚、扶養、親權(監護權)、遺產分割、遺囑等
結合法院內部經歷與外部訴訟實戰,馮瀗皜律師以專業與效率為核心,致力提供最值得信賴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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